一、工伤评估标准如何确定等级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二、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2.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三、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什么定的
工伤赔偿标准依据为因工伤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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